2025第1期建工双月报
淮安市律师协会 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
建工双月报
第一期 2025年2月
目 录
新法速递 P1
u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行业动态 P3
u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u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u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 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u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改善型住宅监理工 作导则》的通知
u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u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的通知
u 无锡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 施办法》的通知
u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无锡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 及计价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
u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u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2024 版)》的通知
u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的通知
u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的公告
u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机电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公告
u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隧道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施工技术 规范》的公告
u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2025 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 制及相关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u 2025 年要大力实施城市更新谋划实施一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u 住建部: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u 全国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已全部批准实施
u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政 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u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最新裁判规则 P15
u 陈某明诉五华某公司、第三人史某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参与施工但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 到期收回本金的协议,不符合合伙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后,经审理发现原告并非案涉工程 的合作承包人,亦无实际施工人身份,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 诉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u 任某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旨】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采取挂靠等方式承揽工程后用工,拒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 究刑事责任。
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u 珠海市金湾区某建材销售部诉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 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票据债务人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关于电子商业汇票 提示付款、追索等需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的要求为依据,主张 持票人以线下方式行使追索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P25
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南京金塔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 形式,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人明确作出表示,即可认定其已行 使这一权利。
2.对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之日,则应当综合考 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纠纷背景等因素,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出相应 认定。
特别说明: 由于本期月报编制、修改时间为 2025 年 2 月,故本期月 报新法新规、行业动态、最新裁判规则的期间为 202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 5 年 1 月 31 日。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时间:2024 年 10 月 30 日 实施时间:2024 年 12 月 01 日
文 号:法释〔2024〕13 号
内容摘要:
一、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规则。
1.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认定情形,重 点包括:恶意处分财产权益(放弃债权/虚假和解)、不合理交易减损财 产、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经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
2.“情节特别严重 ”情形升级认定,针对暴力抗法(聚众冲击执行现 场、殴打执行人员)、虚假司法手段(诉讼/仲裁/公证)妨害执行,或导 致申请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可加重刑罚至3-7 年有期徒刑。建筑企 业需警惕工程款结算或债务纠纷中的资产处置行为,避免因操作不慎触犯 刑事责任。
二、犯罪行为的时点前移与责任主体扩大
1.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可构成犯罪。诉讼过程中(判决未生效)如实 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即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 ”。 建筑企业在涉诉期间需规范资金与资产管理,避免异常操作。
2.案外协助者承担共犯责任。关联方(如分包商、合作伙伴)明知企 业有执行义务仍协助转移、隐匿财产的,以共犯论处。企业需防范因不当 关联交易导致刑事风险传导。
三、刑罚从重与从轻情节的适用
1.从重处罚情形。对劳动报酬、抚恤金、医疗费等民生类执行案件拒 不履行的,明确要求加重处罚,凸显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建筑行业涉农民 工薪资纠纷尤其需重视。
2.从轻或免罚路径。若在一审判决前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且情节较 轻的,可减免处罚。建议企业建立执行风险响应机制,避免损失扩大。
四、违法资产的强制追缴机制
对通过虚假转让、无偿处分等违法处置的财产,司法机关将追缴或责 令退赔,并由执行法院处置。建筑企业需完善资产交易合规审查,尤需注 意工程款结算中的资产流转合法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 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 年 12 月 12 日发文
文 号:发改办投资〔2024〕1013 号
内容摘要: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优先选择 民营企业参与等政策导向,严格按照 PPP 新机制要求规范实施特许经营项 目。PPP 新机制项目应为具有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的使用者付费项目,相 关补贴政策应当具有普适性,不得仅适用于个别项目。路侧停车服务、垃 圾清运服务等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营权或收费权转让等,不得采 取特许经营模式。严格按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 建)项目清单(2023 年版)》要求,推动有关特许经营新建或改扩建项 目吸引民营企业参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24 年 09 月 27 日 实施时间:2025 年 01 月 01 日
文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 号
内容摘要:明确了评标专家的选聘条件、权利与义务,以及评标专家 库的组建、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旨在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 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素质,促进资源共享,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 提升评标质量。评标专家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相关专业工作经验、专业 知识和实践经验等条件。评标专家库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家、满足评标需 要的专业分类等条件。办法还规定了评标专家的抽取方式、履职管理和法
律责任等内容。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 年 01 月 10 日 实施时间:2025 年 01 月 10 日
文 号: 自然资规〔2025〕2 号
内容摘要:明确了土地储备的定义、管理要求、储备计划、入库标准、 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资金管理及监管责任等方面内容, 旨在规范土地 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土地储备机构须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并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名录管理。各地应根据相关规划编制 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土地储备规模和地块清单。储备 土地必须产权清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在入库前需完 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和管护工作。资金管理方面,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 用,严格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改善型住宅监理工作导则》 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 年 12 月 06 日 实施时间:2024 年 12 月 06 日
文 号:苏建建管〔2024〕146 号
内容摘要:导则适用于江苏省内改善型住宅监理活动,要求监理机构 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工作内容,采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监理, 旨在规范改 善型住宅工程监理服务,提升监理水平。监理工作需遵循动态控制和预防 为主的原则,通过审查、见证、旁站、巡视等方式进行。监理机构需对工 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防范对策,并参与工程评价。导则还明确了监理工
作要点,包括建筑与结构、建筑安装、施工建造及配套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内容,以及监理文件资料的管理要求。通过这些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推动住宅工程品质提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 年 12 月 05 日 实施时间:2025 年 01 月 05 日
文 号:苏水规〔2024〕4 号
内容摘要:该细则自 2025 年 1 月 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 1 月 4 日, 旨在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 划和防洪规划要求。该细则明确,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上 新建、扩建或改建水工程,必须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 划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水工程包括水库、堤防、河道、拦河闸坝、引 水工程、水电站等。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审查 签署工作。建设单位需提交申请表、利害关系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论 证报告等材料。审查签署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划要求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 年 12 月 31 日 实施时间:2025 年 02 月 10 日
文 号:苏交规〔2024〕11 号
内容摘要:该办法自 2025 年 2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 2 月 9 日。该办法旨在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升养护现代化水平,适用 于本省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办法明确了养护工程的分类(预防、修复、
专项、应急养护工程),并规定了养护工程的管理原则、资金来源、前期 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内容。强调全寿命 周期养护理念,鼓励应用新技术、数字化手段提升养护效率和质量。同时, 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 位等的职责分工,确保公路养护工程科学、高效实施。
无锡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 年 12 月 01 日 实施时间:2025 年 01 月 01 日
文 号:锡水规〔2024〕1 号
内容摘要:该办法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 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文件明确了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招标条件、招标方式、评标方法、中标原则等关键环节的具体 要求。同时,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了 规范,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 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 健康发展。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无锡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及计价 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 年 01 月 10 日 实施时间:2025 年 01 月 10 日
文 号:锡建建市〔2025〕1 号
内容摘要:该通知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和争议解决流程,维护 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通知明确,计价解释由无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采用实名制咨询,可通过电话、现场或“江苏 省计价依据动态管理系统 ”进行。对于计价争议,各方可自愿协商或申请 调解,调解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杂问题可上报市住建 局处理。调解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争议事实、各方意见、施工合同等。 通知还规定了不予受理的计价咨询和争议调解情形,强调对违规行为的处 理,并鼓励通过省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解决争议。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发文时间:2024 年 12 月 27 日 实施时间:2025 年 02 月 01 日
文 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0 号
内容摘要:该规定旨在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和 防护效能。规定明确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遵循“谁使用、谁 维护 ”的原则,重点保障平时安全管理、工程保护、设备保养及平战转换 设备的保管。人防工程分为公用工程、单位工程和其他结建工程,不同类 型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有所不同。规定还强调了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 利用应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要求,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同时,明确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的保障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工程所属单位承担以 及维护管理责任人筹措落实等。此外,规定对人防工程的改造、拆除、报 废和退出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鼓励运用新技 术提升维护管理质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2024 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 年 12 月 13 日 实施时间:2024 年 12 月 13 日
文 号:建质规〔2024〕5 号
内容摘要:该标准旨在准确认定和消除房屋市政工程中的重大事故隐 患,防范群死群伤事故。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2 版标准同时废止。 该标准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 具体判定标准涵盖施工安全管理、基坑边坡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拆除工程、隧 道工程、施工临时堆载、 冒险作业等关键环节。例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危险性较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等情形均 被认定为重大隐患。此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设备和材料,以及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将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 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 年 12 月 25 日 实施时间:2024 年 12 月 25 日
文 号:建质规〔2024〕63 号
内容摘要:该清单系针对房屋市政工程中高风险施工环节制定的缺陷 判定标准,涵盖通用条款及基坑工程、模板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 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 挖孔桩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等9 个专项工程的严重缺陷情形, 旨在规范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查及实施过程,确保施工安全,避免重大 事故隐患。通用条款强调施工方案需包含工程及周边环境描述、风险辨识 与管控措施、施工布置图、资源配置计划、施工工艺技术、安全保证措施、 人员配备与分工、关键工序检验与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各专 项工程则针对具体施工环节提出详细缺陷判定标准,如基坑工程需明确土
方开挖工艺、支护体系施工要求等。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4 年 11 月 01 日 实施时间:2025 年 01 月 01 日
文 号: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4 年第 52 号
内容摘要:《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规程》(JTS 125-2-2024)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程由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天津中北建 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编, 旨在规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行为,明确交 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方式和主要内容。规程共分六章 1 8 个附录,涵盖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 配套设施的验收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验收条件、组织流程、核查内容及方 法等,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机电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5 年 01 月 03 日 实施时间:2025 年 04 月 01 日
文 号: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5 年第 1 号
内容摘要:《公路机电工程施工技术规范》(JTG/T3673—2025)是 推荐性行业标准, 旨在规范公路机电工程施工,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该 规范涵盖了公路机电工程的施工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接地与雷电保护 设施、设备基础及管道施工、监控设施、收费设施、通信设施、超限检测 设施、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光缆电缆敷设与接续、系统联调及工程交 付等内容。规范强调施工安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环保及文明 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同时,规范还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危险废物处置、废设备材料回收等提出明确要求。此外,规范详细规定了 各类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标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隧道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施工技术规范》 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5 年 01 月 03 日 实施时间:2025 年 04 月 01 日
文 号: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5 年第 3 号
内容摘要:《公路隧道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T3 661—2025) 由交通运输部发布, 旨在规范公路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 的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涵盖标志、标线、通风、照明、交通 监控、紧急呼叫、火灾探测报警、消防与通道、供配电、中央控制管理、 接地与防雷等设施的施工内容。施工需遵循严格的准备、检验、安装、调 试及质量控制流程。规范强调施工前的现场调查、图纸核对、施工组织设 计编制,以及施工中的安全、环保、质量管理和成品保护。同时,对各类 设施的安装位置、精度、接地、防腐等提出详细要求,并明确了系统调试 与功能验证的具体步骤。规范还规定了施工质量控制标准,确保施工符合 设计要求,保障隧道运营安全与效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2025 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 相关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 年 11 月 26 日 废止时间:2024 年 12 月 31 日
内容摘要: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提出了《20 25 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涵盖了 多项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和制定计划,涉及建筑、市政、水利、电力等多
个领域。主要内容包括对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修订,如光纤器件厂 技术标准、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等,以及新 标准的制定,如硬囊式注浆阀技术条件、装配式地下连续墙预应力混凝土 墙板标准等。此外,还包括了对部分标准的局部修订和合并,以及对一些 标准的废止或替代。文件还明确了各标准的主编部门、组织单位、起草单 位及完成时间,确保各项标准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5 年要大力实施城市更新谋划实施一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资讯来源:《观点网》《人民日报》
内容摘要:2024 年,全国共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6 万余个,完成投资 约 2.9 万亿元。2024 年 12 月 25 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 召开,明确 2025 年将大力实施城市更新,重点推进一系列改造项目。会 议强调,城市更新需遵循“先体检、后更新 ”的原则,通过建立一体化推 进机制,解决民众关切的问题,并提升城市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此 外,深化城市建设、运营、治理体制改革,构建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 政策法规体系。
具体措施包括完成老旧小区改造、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消除黑臭水体 等任务,同时推动完整社区建设、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地下管网建设改造 等民生工程。鼓励地方探索居民自主更新改造老旧住宅,完善城市管理新 模式,提高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最后,以“新城建 ”为引擎, 打造高水平“数字住建 ”,系统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全方 位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水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2025 年还将谋划实施一批城市更 新改造项目,全面完成 2000 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基本
完成已排查出老化燃气管道的更新改造任务,基本消除县级城市建成区黑 臭水体。持续实施完整社区建设、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和老旧街区更新改造、 口袋公园和城市绿道建设、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 和儿童友好空间建设等工程。
住建部: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资讯来源:人民网
内容摘要:12 月 25 日记者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关于 2025 年的 房地产工作下一步将围绕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继续做好有关工作。住房城 乡建设部表示,明年将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一是着力释放 需求。把“ 四个取消、四个降低、两个增加 ”各项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坚 决落实到位,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 作用。加力实施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推进货币化安置,在新增 100 万套 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城中村改造规模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住条件。对群众 改造意愿强烈、条件比较成熟的项目重点支持。二是着力改善供给。商品 房建设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以需定购、以需定建,增加保 障性住房供给,配售型保障房要加大力度,再帮助一大批新市民、青年人、 农民工等实现安居。
此外,围绕如何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明年 的工作,也提出五项具体要求:
一是着力优化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满足城镇 住房困难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支持城市政府因城施策,增加改善性住 房特别是好房子供给。
二是推动建立要素联动新机制,以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为抓手,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促进房地产供需平衡、市场稳 定。
三是大力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有力有序推行现房销售,优化 预售资金监管。
四是加快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为房屋安全提供有力保 障。
五是完善房地产全过程监管,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 法权益。
全国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已全部批准实施
资讯来源:央视财经、央视新闻
内容摘要:记者日前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 目前我国所有省级国土空 间规划已全部批准实施,各级各类规划取得阶段性进展。
自然资源部表示,近 日《湖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年)》 获批,标志着所有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已全部批准实施。随着规划实施监督 的各项法规、标准、政策制度相继出台,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进一步完 善,将对构建合理有序的开发保护格局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
自然资源部表示,截至目前, 由国家批复的城市中,南京、广州、深 圳、成都、沈阳、杭州等 22 个城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已经获得批复。与此 同时,超过 85%的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也已批准实施。
此外,今年以来区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也取得了突破性 进展。 目前,黄河流域、京津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流域)国 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正在抓紧报批,长三角、 中部地区等区域(流域) 国土空间规划正在加快推进。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 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 年 12 月 31 日 实施时间:2025 年 01 月 01 日
文 号:财库〔2024〕36 号
内容摘要:(1)明确任务:执行绿色建材和建筑标准,推动绿色建 材应用;通过政府采购提升建筑品质;引导建设绿色城市环境;(2)规 范绿色建材采购:全面使用必选绿色建材;可选类绿色建材自主选择,种 类不低于 40%;推进电子化采购交易;(3)设定结算标准:提高工程价 款支付比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4)提出工作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合 作,确保政策落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政策落地;通过经验总结和 政策推广深化政策效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 年 12 月 23 日
文 号:苏住建村〔2024〕12 号
内容摘要:该文本适用于苏州市范围内宅基地上的农房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但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完善、补充或修改。合同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价款、设计和施工图纸、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合同工期、材料供应、质量标准、工程变更、 验收、保修、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合同强调发包人应提供施工条件 并按时支付价款,承包人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约定完成工程任务。合同 还明确了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承包人需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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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明诉五华某公司、第三人史某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原告并非工程的合作承包人,亦无实际施工人身份,与案件无直 接利害关系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索引】
入库编号:2024-07-2-115-004
入库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
审理法院: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3)粤 1424 民初 3319 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 日期:202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参与施工但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 到期收回本金的协议,不符合合伙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后,经审理发现原告并非案涉工程 的合作承包人,亦无实际施工人身份,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 诉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明诉称:其与第三人史某廷是合伙人关系,史某廷于 2018 年 4 月 22 日与被告五华某公司签订了关于承包五华某小区项目工程的合 同,其中原告负责项目的施工,原告共为该项目垫付施工资金人民币250 万元(币种下同)。项目已完工并已经交付给被告五华某公司。虽然原告
与被告五华某公司未签订承包合同,但是原告与第三人史某廷针对本项目 签订了《 二人合作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对该项目垫资,并且由原告负责 项目的施工,第三人史某廷负责项目的材料,因此原告属于实际施工人, 对被告五华某公司享有建设工程款的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第三人史某廷、被告五华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300000 元 及逾期付款利息 247622.05 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五华某公司辩称:陈某明无视合同相对性原则,虚构事实冒用实 际施工人身份,恶意索取他人权益,侵害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 益。陈某明与第三人史某廷既不存在合伙关系,更不是案涉建设工程项目 的实际施工人,其无视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权主张他人权益,于法无据, 请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五华某公司系五华某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第三 人史某廷于2018 年 4 月 22 日与被告五华某公司签订了关于承包五华某小 区工程的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后第三人史某廷(甲方)与原告陈 某明(乙方)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签订了第一份《二人合作承包合同》, 约定甲乙双方合作承包五华某小区部分工程, 由乙方带资 1500000 元并负 责工地的总施工, 甲方在工程验收合格二个月内返还 1500000 元给乙方, 并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支付工资和利润共400000 元给乙方。2019 年 5 月 24 日,第三人史某廷( 甲方)又与原告陈某明(乙方)签订了第 二份《二人合作承包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合作承包五华某小区的另一部 分工程,由乙方带资 1000000 元并负责工地的总施工, 甲方在工程验收合 格二个月内返还 1000000 元给乙方,并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支付工 资和利润共400000 元给乙方。前述两份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安排原告为 案涉工地的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由第三人按合同向原告支付。以上建设项
目现均已经竣工交付给被告五华某公司。现因原告多次催收工程款未果, 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作出(2023)粤 1424 民 初 3319 号民事裁定:驳回陈某明的起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 上诉,裁定书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
其一,原告陈某明与第三人史某廷是否为合伙关系。合伙合同是两个 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 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案涉两份合同均明确原告陈某明所投入的资金不 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即不论承包工程项目是否亏损,其均 可收回本金并获取固定的收益。可见,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伙合 同的法律关系,而是名为合作承包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其二,原告陈某明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从原告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及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出具给被告的声明书来看,原告陈某明 只是第三人史某廷雇佣的案涉工地的现场管理人员。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 证实其系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或分包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所完成案涉工 程的情况或组织某班组进场施工的情况,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工人支付 工资或签字确认、报送相关竣工结算资料等文件,故原告不属于实际施工 人的范畴,其自然不享有向发包人主张案涉工程款的权利。
综上,陈某明与第三人史某廷非合伙关系,又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 人,且就案涉工程与被告无任何合同关系,故陈某明不享有向被告主张案 涉工程款的权利。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第 157 条第 1 款第 3 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法释〔2015〕5 号,2022 年修正)第 208 条第 3 款
任某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采取挂靠等方式承揽工程后用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处理
【案件索引】
入库编号:2024-05-1-232-001
入库时间:2024 年 12 月 31 日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4)兵 1102 刑初 5 号
案 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 日期:2024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采取挂靠等方式承揽工程后用工,拒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 究刑事责任。
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21 年 6 月 4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某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阜康某建公司)与新疆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疆飞某公司)签订合同,承接新疆飞某商用车市场建设项目玻璃幕墙及大 楼外墙装饰工程 ,约定工程总价人民币 583.47 万元(币种下同)。施工 后,因工程进度缓慢,新疆飞某公司与阜康某建公司终止合同,阜康某建 公司撤场。
2021 年 8 月,被告人任某利以自然人身份承接该工程项目,在未签 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建设。2021 年 10 月,任某利因本人没有施 工资质,工程完工后无法进行工程验收,遂采取挂靠新疆彩某建业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彩某建业公司)的方式与新疆飞某公司签订施 工合同。新疆彩某建业公司委托任某利为该公司代理人,以该公司名义办 理施工的相关事宜。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新疆飞某公司已按照工程进度向 任某利如期足额拨付工程款910.2940 万元。任某利采用制作虚假农民工 工资表方式,持续将应当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用于支付工程款和个人开 销。截至 2022 年 1 月,共拖欠 13 名农民工工资共计 30.9260 万元,造成 多名劳务人员聚集讨薪。2022 年 1 月 29 日,十二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局在无法联系任某利的情形下, 向其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 知书》,责令其足额支付拖欠工资。任某利采用关闭手机等方式逃避支付, 在指令整改期限内仍不支付。另查明,任某利在责令整改到期后通过 POS 机刷卡入账 8.9282 万元,用于 日常消费;截止 2024 年 2 月 28 日一审宣 判前,任某利已向 13 名被害人支付全部拖欠工资,并取得谅解。
人民法院案例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作出(2024)兵 1102 刑初 5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任某利犯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 判后,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认定和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 者的 劳动报酬的处理。
其一,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上述法条未直接对犯罪主体作出明确,但由于所涉对象为“ 劳动 报酬 ”,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应为具有用工资格的主体。但是, 鉴于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主体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的情况,且此种情形的社会危害要明显大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行为人拒不 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 号,以下简称《解释》) 第七条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 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 事责任。 ”
本案即符合上述情形,被告人任某利因本人没有施工资质,属于违法 用工的范畴;但特殊之处就在于其采取了挂靠其他用工主体的方式。对此, 透过现象看本质,亦应认定为《解释》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对其拒不支 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其二,关于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处理。《解释》第六 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 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 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任某利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并取 得被害人谅解,法院据此予以从轻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6 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2013〕3 号)第 6 条、第 7 条
珠海市金湾区某建材销售部诉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某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以线下方式行使追索权,不影响追索行为 效力
【案件索引】
入库编号:2024-08-2-341-001
入库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4)最高法民申 766 号
案 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 日期:202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票据债务人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关于电子商业汇票提示
付款、追索等需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的要求为依据,主张持票人以 线下方式行使追索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珠海市金湾区某建材销售部(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诉称,广州某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 曾向其购买河沙、水泥砖等建筑 材料,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向其背书转让票据金额为人民币 33 万元(币 种下同)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材料款。该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 人均是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出票日期 为 2020 年 4 月 15 日,汇票到期 日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上述汇票到期 日 前,其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示付款,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 ”;
汇票到期后,其再次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签收,现票据状 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某建材公司作为涉案汇 票的合法持有人向出票人及前手进行追索,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 某建设公司、某房地产公司连带向其支付票据款 33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票据追索属于要式行为,某建材公司未 按照规定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提示付款,也未在法定的6 个月追索期内 通过法定形式行使追索权,追索权已过时效,无权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 年 4 月 15 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作为出 票人与承兑人向某建设公司出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到期日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金额是 33 万元。2020 年 12 月 30 日,某建设公司为支付货 款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建材公司。某建材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4 月 22 日提示付款后,于同年 4 月 16 日、4 月 26 日被拒付。当前涉 案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
追索) ”。某建材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起诉,法院于 9 月 20 日受理并 于同月 28 日 向某建设公司、某房地产公司邮寄起诉状及应诉文书等材料。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作出(2022)粤 12 民 初 399 号民事判决:某建设公司、某房房地产开发公司连带向某建材公司 支付票据金额 33 万元及利息。宣判后,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7 月 6 日作出(2023)粤民终 1645 号民事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建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作出
(2024)最高法民申 766 号民事裁定:驳回某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当事人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应当遵循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对票据要式性的要求, 目的是反 映票据属于提示证券的特征,规定持票人在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或清偿 票据金额时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并未将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进行电子签章、 通过电子汇票系统办理追索业务作为要式性的要件。本案中,某建材公司 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追索权,在诉讼中向被追索人某建设公司公司出示了其 签章的票据,符合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要式性的要求,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该办法 第五条和第十四条关于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追索等需通过电子商业汇 票系统办理和当事人进行电子签章的要求,不能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追 索无效、票据权利丧失的依据。故本案持票人某建材公司在被拒绝付款后, 以诉讼的线下方式向某建设公司行使追索权,不影响该追索行为的效力, 亦未超过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
灭: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 日起六个月内 ”所规定的期限,系合法有效行使票据追索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 年修正)第 4 条、第 17 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2 号) 第 5 条、第 14 条
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南京金塔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苏 01 民终 15034 号
案 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 日期:2022 年 5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1. 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 形式,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人明确作出表示,即可认定其已行 使这一权利。
2. 对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之日,则应当综合考 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纠纷背景等因素,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出相应 认定。
【基本案情】
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一审诉称: 其与南京金塔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塔公司)于 2011 年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金塔公司将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 “溧都桂苑 ”住宅小区项目工程中的土建与水电安装(以下简称“案涉工 程 ”)发包给八建公司施工,案涉工程于 2013 年底全部完工。后因金塔 公司未按时审定八建公司提交的工程决算,2014 年 7 月 7 日,八建公司
起诉到溧水区人民法院,要求金塔公司支付工程款,该工程款纠纷案件先 后被发回重审两次,直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产生生效判决,即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2019)苏 01 民终 2816 号民事判决,确定了工程款金额为 1 6428913.45 元。在第一次一审中,溧水区人民法院经八建公司申请查封 了金塔公司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林场金牛北路 666 号会所、溧都桂苑2 幢 3 室、9 幢 1 室、16 幢 7 室房屋。2021 年 3 月 23 日,八建公司诉至溧水区 人民法院,认为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从工程价款确定的日期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算,请求判令:1.确认八建公司对金塔公司享有的工程款 16428913.45 元享有优先受偿权;2.确认原告对被告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林 场金牛北路 666 号会所、溧都桂苑 2 幢 3 室、9 幢 1 室、16 幢 7 室房屋的 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金塔公司一审辩称,案涉工程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竣工并交付,八 建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 6 个月,即 2013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4 年 5 月 29 日;即使按照八建公司第一次起诉的 2014 年 7 月 7 日起算,其也 已过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其主张以工程款确定之日为起算点,于法无 据,应予驳回。
一审经审理查明:关于双方的工程款纠纷,八建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7 日第一次起诉至溧水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作出(2014)溧民初字第 1794 号民事判决,双方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15)宁民终字第 1479 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溧水区人民法院 重审后作出(2015)溧民初字第 1791 号民事判决,金塔公司不服,上诉 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 01 民终 62 5 号民事裁定,再次发回重审。溧水区人民法院再次重审后,作出(2017) 苏 0117 民初4036 号民事判决,双方仍不服,再次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中正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 重新进行司法审计。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中正咨字〔2020〕55 号《造 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 78443800.23 元。2020 年 12 月 21 日,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 01 民终 2816 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 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 0117 民初 4036 号民事判决;二、被 告金塔公司支付原告八建公司工程款 16428913.45 元及利息等。
八建公司于(2014)溧民初字第 1794 号案件中向溧水区人民法院申 请财产保全,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查封金塔公司位于南京市溧水 区林场金牛北路 666 号会所、溧都桂苑 2 幢 3 室、9 幢 1 室、16 幢 7 室房 屋。后于2020 年 7 月 22 日,溧水区人民法院对八建公司申请保全的财产 进行继续查封。同时,溧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八建公司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 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系在本次诉讼中首次提出。
二审经审理查明:在八建公司 2014 年 7 月 7 日起诉的(2014)溧民 初字第 1794 号案件民事起诉状中,明确载明“ 由于被告开发的此住宅项 目别墅已基本售出,现在仅有会所工程没有销售,原告要求对会所及未办 产权证的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 ”,在该案的判决中,未涉及关于优先受偿 权的判项。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终字第 1479 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溧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将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立案为(2015)溧民初字 第 1791 号案件,在该案 2016 年 9 月 1 日的谈话笔录中,承办人询问八建 公司在 2014 年 7 月 7 日起诉状里有无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意思表示, 八建公司回答“我们已经通过诉讼保全的方式行使权利,另外,涉案工程 会所的优先权现尚不具备行使优先权的条件。起诉时不具备优先权的条件, 我方(不)主张了。等到具备优先权的条件时,我方再行使,现在还不具
备条件 ”。根据该笔录记载,谈话当日停电,故该笔录为手写记录,其中 “我方(不)主张了 ”的“不 ”字上有明显圈划的痕迹。2016 年 10 月 12 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溧民初字第 1791 号民事判决, 其中第二项判决“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 位于溧水林场溧都桂苑住宅区的会所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权 ”。后金塔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并再次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 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 01 民终 625 号民事裁定,再次将该案 发回重审。
溧水区人民法院再次将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立案为(2017)苏 0117 民初 4036 号案件,并于 2018 年 8 月 18 日作出判决。后双方均再次不服 该一审判决并再次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 作出(2019)苏 01 民终 2816 号民事判决,改判金塔公司支付八建公司工 程款 16428913.45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9 年 5 月 10 日起计算。至此,双 方关于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纠纷最终定案,但上述一审、二审判决中均无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判项。八建公司之后于2021 年 3 月 23 日向溧水区 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二审审理过程中,八建公司陈述其在两次发回重审时,其从未变更过 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另外,双方均认可八建公司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的位 于南京市溧水区林场金牛北路666 号会所、溧都桂苑2 幢 3 室、9 幢 1 室、
16 幢 7 室房屋均属于其施工范围内。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作出(2021)苏 0117 民初 1421 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八建公司提出上诉。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作出(2021)苏 01 民终 15034 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21)苏 0117 民初 1421 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 程有限公司对南京金塔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林场金 牛北路 666 号会所、溧都桂苑 2 幢 3 室、9 幢 1 室、16 幢 7 室房屋的拍卖 或折价的价款在 16428913.45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
一审裁判理由:本案纠纷主要发生在 2011 年至 2020 年,其法律适用 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2005 年 1 月 1 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18﹞20 号)。 依据该两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为六个月,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利息从应付工程 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 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 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 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八建公司第一次起诉至法院时,应认定是金塔公司应当给付建设工程 价款之日。八建公司主张工程款与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不冲突,也无 裁判确定工程款数额后方能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八建公 司未在最迟其起诉时后六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已 过,其优先受偿权已丧失,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退一步说,即使按八 建公司陈述该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25 号)规定,
其仍是要求最迟应在起诉时后的 18 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而按照该司 法解释的规定,八建公司也是过了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其主张仍不应 得到支持。八建公司在诉讼中对金塔公司的部分财产进行的诉讼保全,也 应因本院受理了对金塔公司的破产申请,而应解除保全,并不能产生八建 公司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审裁判理由:本案中,八建公司在 2014 年 7 月 7 日的起诉状的事 实与理由部分,明确提出了要求对会所及未办产权证的房屋行使优先受偿 权,并在(2015)溧民初字第 1791 号案件 2016 年 9 月 1 日的谈话笔录中 明确了其在2014 年 7 月 7 日的起诉状主张了案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该判决书虽未生效但亦支持了八建公司该项诉讼请求,进一步印证了八建 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事实。故对于八建公司主张其最早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即主张了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上诉主 张,应当予以支持。对溧水区人民法院关于八建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系在 本案中首次提出的认定,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八建公司于金塔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的同日即第一次向法院起诉之日, 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提出要求对会所及未办产权证的房屋行使优先受 偿权,符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与方式,故对于八建公司要求 确认其对金塔公司享有的 16428913.45 元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 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之处为:一、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即案涉工程价款的应付之日如何确定。二、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的有效形式,即八建公司在前案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提出其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是否可视为主张该权利的有效形式。
一、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本案中,八建公司虽于2021 年 3 月 23 日向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次 诉讼,但本案双方施工及工程款纠纷主要发生于2011 年至2020 年间,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 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 件,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废止) 的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 观点认为起算时间应为案涉工程竣工并交付的节点即2013 年 11 月 29 日, 至迟为八建公司提起工程价款之诉的时间即 2014 年 7 月 7 日。另一种观 点认为,因工程款数额一直未确定,故应当自法院判决确定工程款金额后 方才起算优先受偿权的期间。本案生效判决采纳第二种观点,即认为本案 应以八建公司提起工程价款诉讼之日即 2014 年 7 月 7 日作为应付工程款 之 日。其理由为: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其行使并不以工程价 款数额已经确定为前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之一,是法律为维护社会公 平正义、维护弱势群体生存权利而赋予的民事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并非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创设,而是经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创设的法定 权利。因此,工程款数额是否确定、工程款数额确定的时间为何,仅涉及 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实现、数额为何的问题,而不影响该优先 受偿权依法存在的事实。即便欠付工程款数额系通过法院判决确认,法院 也是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情况等事实对于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做出认
定,而欠付工程款数额确定与否、何时确定并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在(2021)最高法民申 1848 号案件中,最高院也认为工程款数额的确定 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并无冲突,亦无裁判确定工程款数额后方 能主张该优先受偿权的强制要求。最高院亦有多起案例综合案件情况后, 认定应自承包人起诉之日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一)》(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第四十一条已对行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作出延长,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2019 年 2 月 1 日施行)规定的“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 ”六个月延 长至十八个月。该等延长已对发包方与施工方的利益进行了平衡,如合理 期间过长,则易导致大量社会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如以工程款数额确 定之日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则承包人几乎均得以具备 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司法解释规定的合理期间将失去相 应意义。在此情况下,亦不宜以工程款金额确定作为起算优先受偿权的条 件。
本案中,案涉工程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 由金塔公司、八建公司、设 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确认已完成设计和约定的全部内容,质量符合要求, 试块强度符合评定标准。2014 年 5 月,八建公司仍在向金塔公司提供竣 工备案资料,双方未完成结算,金塔公司也未支付工程款,八建公司于 2 014 年 7 月 7 日起诉至溧水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工程余款及利息。本案 争议工程款数额虽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才得以确认,但本案中并未以工程 款数额确定作为优先受偿权起算的条件。根据 200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已废止)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 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据此,本案中应付工 程款之日应为八建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之日。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与工程款利息起算点并不必然 重合。
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是否必须与利息起算点一致的问题,亦存在 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以判决确认的利息起算点作为建设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之日;另一种观点认为,判决确认的利息起算点是根 据合同履行情况、纠纷背景事实等综合因素确认的起点,并不能必然等同 于事实上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本案生效判决采纳第二种观点。实践中, 法院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综合考虑当事人纠纷背景情况、过错程度 等综合因素,可能会对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期限进行调整;调整后 的利息起算之日,并不必然等同于事实上的应付工程款之日。本案生效判 决虽确认金塔公司支付利息的起始点为八建公司向法院申请司法造价审计 的 日期,但该认定原因为八建公司一直拒不接受法院启动工程造价司法审 计,导致本案工程价款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考虑上述背景后,法院认 定欠付工程款利息从八建公司申请造价审计的日期起算。因此在司法实践 中,仍需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确认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二、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有效形式
本案所涉另一争点,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必须通过特定的方式进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工程款,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 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 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亦沿袭了该条规定的处置程 序。据上述规定可知,法律明确规定的主张途径包括协议折价、 申请法院 拍卖等方式,但其他方式能否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有效途径,法律与司 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在实务中,承包人通过发函、声明等书面方 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已较为常见。因此,承包人有效主张建设工程优 先受偿权的方式,是否仅限缩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两种情形,就成为司法实 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案中,八建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7 日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载明 “ 由于被告开发的此住宅项目别墅已基本售出,现在仅有会所工程没有销 售,原告要求对会所及未办产权证的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 ”,但未将行使 优先受偿权明确列为诉讼请求。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未将主张优 先受偿权列为诉讼请求,也未向发包人作出将案涉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的 意思表示,故承包人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做出表述,并不能构成优先 受偿权的行使。另一种观点认为,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行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形式,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人 明确作出表示,即可认定其已行使这一权利。
本案生效判决采纳第二种观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 先权,其功能即在于通过对工程价款债权的特殊保护,以保证建筑工人、 农民工等群体的特殊利益。在实践中,建设工程的审计往往耗时甚久,承 包人在协商支付工程款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且考虑到维持合作关系、 诉讼需要耗费的时间及经济成本等因素,并不愿意贸然提起诉讼。在此情 况下,即使司法解释已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延长至十八
个月,但如对承包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予以限缩认定,则易导致承包人难以 及时行权,最终导致立法目的落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对承包人行 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予以适当扩大解释,即承包人在发包人 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之后明确向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即可认 为其已经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了该等权利,且不因时间经过而丧失。
具体到本案,八建公司在前案起诉中虽未将主张优先受偿权列入明确 的诉讼请求,但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宣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该方式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但其在法定期间内 向金塔溧都公司明确提出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仍属于有效行使该权利。在 此情况下,八建公司于该案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再行起诉,应视为该权利并 未消灭,可得到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 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 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第十八条(已废止)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 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 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 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 起诉之日。
编辑 :陈鹏程 王映峰 校对:唐畅 审核 :张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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